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及我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范 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是指在教学科研实验中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包括:
材料:是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等。
低值品:
(一)单价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不属于材料、易耗品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按本细则管理。
(二)单价在500元及以上至1500元以下、耐用期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具体管理按《广东工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二章 购置、验收入库与报帐
第三条 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购置由使用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工业大学的相关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购回的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由使用单位及时认真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并按要求填写验收入库单。验收时要注意质量的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向供应商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若由于验收不及时,不认真,造成购进的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则应由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 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报账按照广东工业大学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保管与出库领用
第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出库(领用)制度并严格执行。出库(领用)应填写出库(领用)单。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做到账、物分别由专人管理。购置的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由保管员负责保管,并建立明细账;使用单位须对验收入库单、出库(领用)单等资料认真填写、保存,并定期检查,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学校相关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严防损坏、变质、丢失。对易燃、易爆、有毒等物资应加强管理,精确计量和使用记录,并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和危险品管理实施细则》(广工大设字〔2006〕9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