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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2018-12-05 15: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学校预算管理水平和决算编制质量,发挥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在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第五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目的是促进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促进更加合理地分配学校资源,优化资源的配置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预算的严肃性,提高决算编制的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六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遵照“把握总体,突出重点”的原则。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关注收支规模大、经济活动频繁的内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重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在对预决算管理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 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学校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相关制度,对学校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和预算执行结果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九条 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学校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年度决算报告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方法可以采用检查、调查、监盘、分析性复核、复算、函证和询问等方法。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由学校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指导意见组织实施,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做好与财务收支审计、大额资金审签、重大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签、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审计项目的结合和协调,合理确定审计方式,科学整合审计资源,确保审计质量、效率和效果。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采取事前参与、事中调查、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一)事前参与。即学校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应安排审计处提前介入,列席有关决策会议,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的情况。

(二)事中调查。审计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收支进度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针对执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后审计。每年年初审计处应对上一年度的预算、决算执行情况进行例行审计,评价执行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组建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提供审计组需要的相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了解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并在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风险和具体审计方法,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并送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及时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报审计处复核。复核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审计处领导审定。审定后的审计报告,报送主管校领导。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调整和纠正。审计部门应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5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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