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升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全校各类资金来源的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道路、绿化、运动场地、安保消防及通信网络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经济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审查、确认和评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目的,是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和改善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维护学校的利益,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原则是依法依规、真实合理、经济适用;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坚持技术经济审查和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
第六条 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应予配合支持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意见和提出建议,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并对本单位、部门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范围
(一)单项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需送审计处审计,审计送审起点金额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
(二)政策规定、上级部门及学校要求审计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八条 根据项目的重要性,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部阶段或环节的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的审计。
第九条 除涉密事项外,学校审计处可以根据政策要求、工作需要或工程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章 项目立项审计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1)审查项目决策和立项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2)审查重大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重点审查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方案选择过程是否合理合规,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合理,结果是否适当。
第四章 勘察设计及预算审计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主要是审查勘察设计单位选择、勘察设计标准和规模、设计方案选择、设计概预算编制、贯彻限额设计的要求、施工图设计深度、设计进度等是否合规、适当。
第十二条 预算(招标限价)审计主要是审查预算(招标限价)是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编制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和招标的要求,工程量、综合单价及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合理。
第十三条 单项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算(招标限价)、单项工程造价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且计划采用总价包干的项目预算(招标限价),须送审计处审计。政策要求送财政部门审核的,学校审核完成后由学校工程归口管理部门送财政部门审核定案。
第五章 招投标审计
第十四条 招投标审计
(一)招投标前准备工作审查:主要审查招标项目是否具备规定的必要条件、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
(二)招标文件审查:主要审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规合理,是否完整、严密;合同形式选择是否适当,合同条款是否完整适当。
第十五条 学校建设工程招标(采购)文件须审计后方准实行招标(采购)。
第六章 合同审计
第十六条 工程合同审计
(一)合同一般内容审计
审查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内容相符合;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合同其他内容审计
1.施工合同的审计:主要审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承包范围、工期、质量、付款方式等,是否与投标承诺内容一致;合同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合同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合同是否对变更程序和事项确定作出明确规定。
2.监理等服务合同审计:主要审查服务单位的资质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是否相符;服务的业务范围、责任及应提供的成果资料和时间要求是否明确;服务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主要材料和设备合同的审计:主要审查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单价、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期限、总价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齐全。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有关合同、协议的签订程序和权限按《广东工业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施工阶段审计
第十八条 施工阶段审计主要包括隐蔽工程验收、主要材料设备、大中型工程进度款、变更及签证、施工进度审计等。
(一)主要隐蔽工程验收审计
审查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及规范要求一致,使用的材料质量和规格是否与设计和招标要求相符,是否符合相应投标清单中的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主要隐蔽工程验收手续是否齐备。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确认审计
审查投标文件中已经确定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是否实行看样定板的制度,是否符合招标要求和设计要求,是否由设计、监理和校方三方共同确认;投标文件中没有确定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是否由设计、监理和校方对厂家、规格和价格按程序进行确定。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审计
审查项目进度款是否按程序和权限支付,实际支付进度与计划支付进度是否存在偏差,是否存在超付的情况;根据工作情况确定是否对大中型项目进度款支付数量进行审核,确定所报进度与实际进度及实物工程量是否相符。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审计
审查是否执行变更签证审批制度,具体可按《广东工业大学校园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且变更或签证是否有建设单位、设计和监理等单位的确认手续;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合规,变更理由是否充分;施工签证是否超过规定的范围,签证内容是否规范和完整;凡涉及费用变动的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是否事前分析其对工程总造价控制的影响、是否先预算再变更或签证、是否造成损失浪费。
(五)工程进度审计
审查施工进度计划落实情况,是否与合同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工期和计划进度相符,分析进度延后的原因,对进度偏差是否已经制定科学可行的解决措施,进度变化是否对整个项目的质量和投资造成影响,是否有不当管理造成的返工、窝工的情况等。
第八章 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审计主要是检查验收程序是否合规、工程承包内容是否按规定完成、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要求的等级、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要求、需要提前进行专业验收的项目是否已经通过,工程竣工资料及其手续是否完备等。
第二十条 竣工结算审计程序及要求
竣工结算审计程序,原则上由学校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审计处复审和政府财政部门终审完成。其中:
1.财政拨款的项目由学校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审计处进行复审,再由工程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政府财政部门终审。
2.学校自筹资金且单项工程造价在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结算,由学校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送审计处审定。
3.学校自筹资金且单项工程总价在2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结算,直接由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审定,审计处根据实际工作中情况进行抽审。
4.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审计处对本部门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负责。
5.若工作需要或政策要求,工程结算可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竣工结算审计内容
1.竣工结算编制范围是否与计划规定的规模、内容相符;编制依据是否合规合理;工程计量是否真实、准确。
2.材料、设备的选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结算价格是否符合规定。
3.工程项目变更的内容及计价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4.核查索赔事件是否成立,有否原始凭证,依据合同规定审核索赔金额是否合适。
5.工程的计价方式、结算编制原则、价差调整办法、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结算方式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资料
1.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主要包含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概(预)算调整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合同和勘察报告、设计合同和施工图(招标图纸)、竣工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验收及其他有关施工记录、主要材料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价格依据、工程价款支付文件、工程索赔文件、工程结算书及计算书等书面资料及电子资料。
2. 所有竣工资料需按建设工程竣工资料规定要求编制,工程相关参与单位按职权签署明确意见和加盖公章,复印件需由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需明确签署具体结算金额及审核意见。
3.对于建设手续不合规不完备、送审资料不规范、不完整的项目,审计处暂不予审计,待符合要求后,再由工程归口管理部门送审。
4.工程项目结算最终审定之后,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其他工程竣工资料由工程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整理保存,并按学校、政府有关规定归档。
第二十三条 竣工结算审计送审时限
1.施工单位完成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时间,应在施工合同中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约定,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提交竣工资料和完成竣工结算工作。
2.单项工程结算价在2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结算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通过学校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等方式送审计处进行审计。
3.单项工程结算价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结算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通过学校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等方式送审计处进行审计。
4.单项工程结算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结算资料4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通过学校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等方式送审计处进行审计。
5. 大中型工程或技术复杂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和审计处商定。
第二十四条 上述列入本办法审计范围的所有工程项目(除政府财政部门进行终审的项目),须经学校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后才能付清工程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4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基建、维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广工大审字〔2006〕3号)同时废止。